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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期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0-28 10:18:57  来源:  作者:

黄房文[2009]12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黄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期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黄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期实行公开登记及
摇号销售办法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黄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期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项目一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现场公开登记的方式,面向黄冈市区持有《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摇号销售。

  第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摇号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监督协调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负责具体销售工作。

  第三条 欲购买本项目一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个人身份证,须在开发企业公告的预售登记时间段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进行公开登记。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内容为本户家庭欲购买户型(A或B型)及资格证号等,每户家庭只能在可供房源中登记一种户型(A或B型)住房一套,但不具体到栋号房号。
  
  第四条 到公告确定的预售登记截止时间止,所有到售楼现场进行了公开登记的家庭,将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产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及其选房定房顺序号;未进行现场公开登记的家庭,不得参与摇号和选房。
  
  第五条 摇号地点设在黄冈市区内适宜的场所,实行现场监督公证。

  第六条 摇号时间在预售登记工作结束3天后进行。

  第七条  摇号工作邀请部分购买人作为代表,参与摇号和监督。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15-20人。届时代表凭居民身份证、《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该项目预售登记单进入摇号现场。
  
  第八条 以摇号方式产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基本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二)按照先A户型、后B户型的顺序,由参与摇号人员代表分别随机摇出相应户型的购买人(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予以监督,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四)摇号产生的购买人名单在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网和市级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知购买人。

  第九条  计算机摇号规则,凡参加本项目一期登记销售的购房家庭按A、B两种户型分组分别进行摇号,每组中号者及其顺序号即为该户型的购买家庭和选房定房顺序号。
  当公开登记购房家庭数超出可供房源数时,用上述方式确定各类户型购房家庭顺序号后,再随机对未摇中号的登记家庭重新排列候补备选顺序号,在有剩余房源时依次递补。
  当公开登记购房家庭数未超出可供房源数时,则只用计算机摇号确定各类户型购房家庭顺序号,依次选房定房。

  第十条 通过摇号产生的购买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和时段内,持《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项目售楼现场,按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签订《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定购协议》。购房合同签订后,同时收回《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超过规定时间段未选房的,其选房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摇号选房定房后如仍有多余房源的,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后,由开发企业再次发布公告,直接面向持有《黄冈市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按照先来先点的原则选房定房,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不执行以上规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纠正违章行为、限期收回所售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按《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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